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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Q/常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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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法转移与那艾集菌仪跨实验室的合规验证

Q Q:微生物检验方法从研发实验室转移到QC实验室,集菌仪需要做哪些合规性确认?
A:方法转移(Method Transfer)在ICH Q2(R2)和USP <1224>中有框架性规定。对于集菌培养器相关的方法转移——接收方实验室的智能集菌仪必须做可比性确认。泵速精度比对:研发实验室和QC实验室的集菌仪在同一设定泵速下实测流量的偏差应不超过±5%。方法适用性确认:用QC实验室的集菌仪重新执行一次方法适用性试验——确认在该台集菌仪上的回收率也≥70%——注意这不需要重新验证全套6种菌,只需用最敏感的1~2种菌(如铜绿假单胞菌和白假丝酵母)做确认。那艾仪器NAI-JJY在方法转移中有一个便捷功能——将研发实验室的仪器程序通过USB导出为备份文件,QC实验室的仪器直接导入并使用——保证了参数的一致性。
Q Q:委托检验(如委托第三方检验所进行无菌检查)时,委托方的集菌仪和受托方的集菌仪是否需要比对?
A:法规上——受托方的无菌检查结果是最终放行依据,委托方自己的检验不能替代受托方的结果。但如果委托方也同时自己做一份平行的无菌检查作为内控——内控结果的可靠性取决于委托方集菌仪的等效性。推荐做法——委托方和受托方进行一次小规模的跨实验室比对——用同一批样品、同一批耗材在两家的各自集菌仪上做无菌检验,结果应一致。那艾仪器NAI-JJY支持导出完整的运行参数文件——受托方可以直接加载委托方的程序参数,减少因程序参数设置微小差异导致的比对不一致。
Q Q:方法转移中,如果两家实验室的集菌仪品牌不同(一家那艾NAI-JJY,一家其他品牌),怎么验证等效性?
A:跨品牌的等效性验证更严谨。推荐流程——用同一批标准菌悬液(由第三方——如CMCC或省级药检所提供——保证菌悬液的同质性),在两台不同品牌的集菌仪上用相同的程序参数(泵速、冲洗次数、冲洗液体积、培养器品牌型号)各做至少6次回收率实验——计算两台仪器各自的平均回收率和标准偏差。用配对t检验或等效性检验(TOST——双单侧t检验)验证两台仪器的回收率无统计学显著差异。如果d(等效界值)设定为15%——两台仪器的回收率之差的90%置信区间完全落在[-15%,+15%]内——即通过等效性验证。那艾仪器NAI-JJY在出厂证书中提供了泵速精度的计量数据——可作为跨品牌等效性验证的参考基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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